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疑犯与他人起争执持枪误射无辜者致死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18日07:02  台海网

  台海网11月18日讯 (导报记者 陈捷/文)“砰、砰”,凌晨,两声枪响,在海湾公园一家夜总会门前,歹徒因酒后与人纠纷,掏出随身携带的黑色仿六四式手枪当街射击,一位站在旁边的无辜者被误射致死。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夜总会门前的枪击杀人案做出判决,开枪杀人的被告人小杨被判处死刑,同时支付死者亲属经济损失566580元。而小杨行凶时就坐在小范的车上。开车人小范要不要为枪击案担责,成了此案争论的焦点。

  拍案

  给女友捧场牵扯进枪击案

  2008年8月7日晚上,小范开着一部黄色的北京现代“酷派”跑车到夜总会给女友阿艳捧场。他和朋友玩到次日凌晨,才先后离开。走出夜总会后,小范把跑车开出来停在门口,他的朋友小杨没上跑车,原本准备拦出租车回去。这时,两个年轻人走过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双方当时起了争执。据小杨说,是对方先打了他。

  这时,小范立即下车从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掏出一支黑色仿六四式手枪威胁对方,将枪口指着对方并扣下扳机,但是,因子弹没有上膛,没能发射。小杨也从自己的挎包里掏出一把枪,开了一枪,打中对方一名何姓男子的臀部。枪响之后,小杨和小范立即上车,驱车往西堤方向走。

  但是,随后小范驾车行至信隆城附近路段时,他们两人又调头折了回来。当时,小范车开到夜总会停车场时,据小范说,因前方有出租车停留,他只好减速慢行。

  这时,小杨发现刚才与他发生纠纷的那两个人还站在路边,于是,小杨就再次持枪射击。但是,他射歪了,射到旁边一位无辜者,被射中的人姓赖,是一位经理,赖经理颈部左侧中弹后,因大量失血死亡。

  杨、范二人见状,迅速调转车头逃离现场,行至鹭江道时,二人弃车逃跑。事后杨、范二人躲藏至金山小区,8月12日,小范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他还交出了一把手枪和四发枪弹,次日早上,小范又带领公安人员至金山小区将小杨抓获归案。

  焦点

  开车人要不要为枪击案担责

  在审理这起夜总会枪击案时,法院认为,针对男子臀部被枪击中一案,小杨、小范在公共场所公然使用枪支故意杀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在赖经理被枪杀一案中,小范要不要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成为争议焦点。最初,小杨供述说,是小范要调头回去,也是小范先指认那两名男子,并故意停车让他开枪射击的。死者赖经理的家属也认为,小范和小杨是共同侵权,小范为小杨开枪提供便利条件,他们应该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81万多元。

  但是,小范的代理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林清旺律师答辩说,小范只开了一枪,还卡壳了。在小杨枪杀赖经理一案中,小范调车回头的目的只是为了迎接女友,并非想要再度报复。而且他是因为现场堵车,才让车速慢下来,并非故意停车让小杨射击的,更没有指认人让小杨开枪。

  法官说法

  开车者无法预见射击行为

  经审理,法官认为小范“无法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小杨会再次实施射击行为,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而且他与小杨没有意识联络,并没有过错。他驾车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赖经理的死亡是小杨的个人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与小范的行为并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行为结合的说法。因此,小范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法官也没有认定小范在其中负有刑事责任。

  近日,厦门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小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赔偿赖经理的家人56万多元。判小范在轻伤何某一案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专家说法

  何种情况构成共同犯罪?

  小范为什么能脱责,不必为赖经理被枪杀一案负责?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分析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该罪有三个特征:主体是二人以上的人;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故意,因此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对共同行为的理解,关键是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行为的一部分,每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应当说,共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来源于其整体性;整体性则来自于各共犯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而行为的相互配合、协调与补充取决于各共犯人主观上的相互沟通,彼此联络。而本案中,两名嫌犯在枪杀赖经理时,没有共同的意识联络,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更多关于 射死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